解放前,劳资关系为雇佣关系。资方雇佣工人时,议定各种条件和要求。雇佣时间长短由雇方决定。手工业者多以师带徒,学徒从师学艺期满,可自行决定出路。
解放后,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制度、临时工制度(含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季节工、民工)和合同制用工制度。
1951年,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吸收社会青年和农村知识青年参加培训学习后,分配到各部门工作,实行固定工制度,用工单位有权自行从社会上招收。1956年,根据中央关于把城镇“五匠”(木匠、铁匠、竹匠、泥匠、石匠)和闲散手工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指示,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组织;把私营工商业者、小商、小贩组织为公私合营、合作商店或供销合作社集体经营组织;把医务人员组织为联合诊所合作医疗组织,实行固定用工。
1958年,开始实行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制度。工业企业贯彻“工农合一,城乡互助”的原则,凡从农村中招收的生产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均为国家固定工,其他所需人员,按国家下达指标,通过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逐级推荐,由工业企业同生产大队、个人三者订立劳动合同,个人按规定应向生产大队缴纳公益金,当年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有2209人。
1965年,试行亦工亦农的轮换工制度。此后,提倡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1971年,根据上级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指示,将全县1970年前参加工作的327名计划内临时工转为正式固定工。同时,安置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留城青年和自然减员补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不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固定工制度。1979年,根据国家农垦总局、国家劳动总局文件,将一批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常年顶岗位工作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人。1979年,根据福建省劳动局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将1970年参加工作的4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国家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方针。1984年始,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58名、临时合同工106名、亦工亦农轮换工163名。至1986年,除复退军人、自然减员补充、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实行固定工制度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招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1985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集体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条件,如年龄、文化程度和婚否等要求均较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工人条件宽,签订和续订合同或辞退手续则与全民合同制工人相同。
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至1990年,清流县全民所有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有混岗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农民合同制工人、亦工亦农人员、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