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政府官员、职员和税务员、公教人员、邮电人员的薪俸实行政府制定的统一等级标准。政府官员、职员执行《暂行官等官俸表》,县以下分为荐任(县级)和委任(县以下)二等,清流是三等小县,荐任薪俸在180~240元,委任60~140元。
邮政人员按工种定工资,局长按局的等级定工资,一般80~100元,其余人员更低。教员的工资一般20~60元。
工商业者、手工业工人多数为雇工或雇员,执行的是雇用工资制度,工资形式有月薪工资和计件工资等,其工资数额一般由老板确定。工人在学徒期间(一般三年)雇主只管雇工吃饭,逢年过节加发一些零用钱,学徒期满后,视其技术娴熟程度确定工薪。
抗日战争期间,物价日涨,月薪日变,政府对公务人员进行薪俸加生活补助费,以米代金。生活补助费随物价指数变动而随时调整,民国37年5月指数为18万倍,同年8月份则达到110万倍,一个普通职员每月生活费为420万元,而实际上由于货币贬值,这些钱只能购大米25公斤左右,职员生活水平每况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