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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 福利
        2011-06-03 17:25:00        字体显示:

  一、社会劳动保险

  1985年起,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固定职工退休基金全省统筹管理,由财政部门办理收缴和发放。1986年起,实行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制度。按单位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7%由单位负责缴纳、个人按3%标准工资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1989年4月起个人改按工资总额2%缴纳)。1987年开始,国营企事业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当年收缴待业保险基金4.62万元。1988年,收缴待业保险金5万元,发放待业救济费423元。1989年,收缴待业保险金6万元。1990年,收缴待业保险金7.73万元。

  1988年1月,县财政局把国营企业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移交县劳动部门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办理收缴养老保险金和发放退休工人退休费。当年,按统筹单位工资总额的16%收缴统筹金,全县25个工交企业,统筹人数1636人纳入全省退休基金统筹,缴交退休统筹金43.70万元,支付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用50.37万元。劳动合同制工人1220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30万元、全民带集体工人485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11.41万元。同时,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7%缴交,职工个人按标准工资3%缴交。当年,有36个集体企业510名职工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补缴)29.79万元,退休人员30人,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0.75万元。

  1989年1月,按省政府文件通知,扩大到全县134个国营企业、4743名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当年收缴退休统筹基金141.90万元。离退休人员886人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直接发放退休费用116.90万元。1989年,有70个集体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缴纳退休统筹基金32.91万元;退休人员56人,直接发放退休费金额6.33万元。

  1990年,全县参加退休统筹单位130个,占93.53%,职工4763人,收缴退休统筹基金164.30万元,直接给915名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费用金额达149.03万元。其中:1990年4月起,按国家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从1989年10月起补发,841名离退休人员人均增资一级半计额18.9元,月计增加退休生活费用1.52万元。1990年,有65个集体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缴纳退休统筹基金20.99万元,退休人员61人,直接发放退休费金额8.86万元。

  二、福利费

  50年代初,干部工资水平低,福利费大部或全部用于干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家属的医疗费用补助,集体福利所占比例极少。至1955年,福利费按工资分标准提取。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346名干部中获得福利费补助的149人,补助总金额5550元,当年福利费超支1665.98元。1957年,定期补助9人,金额1324元,占福利费总额的25.48%,个人临时补助5211.50元。1958年,县区以上机关福利费按总工资额3%计算,乡(镇)福利按工资总额1%拨给,由县统一掌管,不分散使用。当年定期补助8人,临时性补助108人次,支出补助金额2901元。1961年,县直机关福利费管理采用“统筹审批”的办法。当年福利费收入8881元,支出12190元,补助612人次,超支3313元。1966年,县直机关福利费支出5544.68元。1969年11月,职工福利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1978年后,用于集体的福利费增加。1981年,县行政机关、党派团体847人,福利费23009.14元,每人月均2.7元,其中用于集体福利的12702.7元,占55.21%。同年,县全民所有制单位1539人,福利拨款33114.42元,用于集体福利18147.63元,占54.28%。1990年,全县福利费支出134.7万元。

  三、病残人员医疗、病假工资待遇

  (一)医疗待遇

  公费医疗 1952年起,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凭证就医,实报实销。70年代以来,公费医疗管理不严,实际开支超出定额数倍。1981年起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包干,规定人均每年39元,超过部分按工龄不同报销一定的比例,住院治疗费用由国家支付。1984年,年人均医疗费增至50元,1987年后增至60元。

  劳保医疗 60年代起,凡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职工因病治疗,其所需挂号费、出诊费、营养费均由个人负担,其他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因工(公)负伤就医的挂号费、路费由企业负担。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企业单位,职工患病治疗,按工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费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1985年起,部分企业对医疗待遇进行改革,试行部分医疗包干到人,节约归己,超支部分视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报销。

  (二)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患病就医时,除享受免费医疗外,在就医停止工作时期,从病休第一天起,直到病愈恢复工作或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之前,都可以享受不同数额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195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病假待遇规定:职工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按工龄长短领取病假工资,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8年及8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100%。连续病休超出6个月以上,其病假救济费为:不满一年者发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非因工医疗期间发给50%的本人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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