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始,企业对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当时以政治鼓励为主,通过季度、年终开展红旗竞赛评比活动,对有特殊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工人,给予个人或集体荣誉奖:通报表扬、奖状、奖旗。对于个别确有改进技术、创造发明的工人,则适当提高其等级工资。1963年,全县33个国营企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励制度。企业按人数月提取5元以下奖金,作为年终综合奖励基金,评比奖励人数达90~95%。当年发放奖金4.19万元,享受综合奖的职工1133人,人均36.98元。1965年10月,奖励面缩小到60~70%,取消一部分不直接参加生产的管理人员享受综合奖金待遇。
“文化大革命”期间,将综合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计入工资基金开支,发给每人每月临时附加工资4元,职工调出企业的同时取消临时附加工资。
1978年,恢复对工人年终奖励的规定,在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经评比考核后,一次性发给年终奖金,奖金总额按本单位固定工(包括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资总额提取。商业企业占工资总额6%,一般企业占7%,重点企业不超过10%。
1980年,对企业实行奖金与利润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加奖金制度,年终报财政部门核定提成,企业自行发放。当年,发放奖金总额28.33万元,享受奖励人数4237人,人均66.86元。1981年,发放奖金总额40.99万元,奖励人数4376人,人均93.86元。1982年,三明市计委下达清流县奖金控制数42.77万元,其中企业单位27.20万元,实发32.73万元,奖励4497人,人均72.78元。1983年,全县企业发放奖金39.33万元,奖励人数4250人,人均92.54元。1984年,全县企业发放奖金总额41.82万元,奖励人数4409人,人均94.85元。1985年,全县发放奖金总额48.99万元,奖励4566人,人均107.29元。1986年,全县57个企业单位发放奖金总额95.50万元,奖励4232人,人均225.66元。1988年,17个企业提取效益奖金89.24万元,人均355.10元,燃料节约费11.55万元,人均45.96元。48个未推行工挂奖企业实发奖金67.17万元,奖励人数3136人,人均214.19元。1989年,21个工挂奖企业,按效益提取奖金90.97万元,人均279.22元,燃料原材料节约奖13.80万元,奖励3259人,人均44.37元。20个未推行工挂企业实发奖金20.99万元,奖励1017人,人均206.39元。1990年,21个企业提取效益奖金21.61万元,人均68.96元,燃料原材料节约奖6.26万元,奖励3132人,人均19.20元。17个未推行工挂企业实发奖金34.07万元,奖励人数873人,人均390.36元。
1980年以后,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实行奖金制度,从每月3元、5元、10元,逐步提高。1990年,全县奖金支出1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