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野外津贴
县内对从事地质勘探和其他野外工作的职工,均实行野外津贴。津贴按照在野外日数或月数发给。1971年,野外津贴每人每月为7.5~10.2元。1980年12月后,对林业普查、勘测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1元。1984~1990年,补贴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天增加0.1元。其他从事水利、水文、电力、气象、土壤普查等野外工作的职工也实行野外津贴。津贴标准由其主管部门规定。
二、施工津贴
1963~1965年,对在偏僻山区、边远地区从事水利、水电设施和流动施工的公路施工职工实行施工津贴。1978年1月,规定施工津贴每人每天为0.2~0.3元,1984~1990年,提高为0.5~0.6元。
三、林区津贴
1963年12月开始执行林区津贴。各伐木场及所属的木材加工、机械维修、林产化工、森林更新;林区的木材采购站、水运队、养路队、基建队以及为生产服务行业的全体职工都可享受林区津贴待遇,其标准是每人每天0.2元。1988年~1990年改为每人每月9元。
四、岗位津贴
1980年以后,一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际准因行业、岗位不同,享受的标准亦不同。一般每人每天在0.1~0.2元。1987年6月至1990年,津贴标准提高为0.6~0.9元。
五、夜班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在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期间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享受夜班补贴。夜班津贴标准每人每班0.2元。1977年,夜班费提高到每人每班0.3元。1979年后,夜班津贴为夜间12时前每人每班0.3元,零时以后每人每班0.4元。1987年12月至1990年提高标准,夜间12时以前每人每班0.8元,零时以后每人每班1元。
六、保健津贴
对从事损害健康作业工种的职工实行保健津贴,以增强职工体质,提高抵抗职业病的能力。各企业、事业单位,凡是接触粉尘、毒物、放射、高温作业的职工都享受保健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