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县内1949年10月前参加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有148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至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6人,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14人,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128人。198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133人。离休老干部中已逝世的11人。至1990年,全县办理离休手续的139人,除逝世19人外,都作了妥善安置。安置在外省的有19人,在本省外县的18人,在本县安置的102人。老干部离休后原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国家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二个月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1985年,根据省老干局、财政厅有关通知,对住房标准和建房补助作出规定,对无住房、又有能力自建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县处级以下干部3000元;县处级和已批准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干部4000元;厅局地专级和已批准享受厅局、地专级待遇的干部(含老红军)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