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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兵役制
        2011-06-09 15:15:00        字体显示:
  民国初期,沿袭明清时期募兵制。民国26年(1937),南京政府颁布《兵役法暂行条例》,民国28年6月,发布修正条例。嗣后,多次发布训令、通告,采用抽签、惩奖等办法。

  县内征兵始于民国27年,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残疾者不征”的原则,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均须服兵役。单丁与公务员可申请缓役缓召,不服常备兵役而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训,战时征集。年满25~40岁经检查合格者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和续役。战时18~35岁经检查合格者服现役。年满35~45岁服备补役,征调之后以抽签确定,至民国38年共征兵2283人。民国35年,因抗日战争胜利,停征一年兵。

    

表22—3

  民国27~38年清流县征兵情况表

  单位:人

  

  年 份

  定 配

  实 征

  年 份

  定  配

  实 征

  民国27年

  120

  100

  民国33年

  321

  290

  民国28年

  200

  200

  民国34年

  493

  243

  民国29年

  300

  280

  民国35年

  (停止征兵一年)

   

  民国30年

  300

  300

  民国36年

  110

  110

  民国31年

  320

  300

  民国37年

   

  121

  民国32年

  321

  321

  民国38年

   

  138

  民国后期,县军事科、乡镇保长层层营私舞弊,征兵变为抓丁。强抓、买卖、顶替现象屡见不鲜。被强征的青年,形同罪犯,两人共铐一手铐,关入囚室,接兵部队可以任意吊打、枪杀新兵。征兵成为当时灾难,百姓无不怨恨。城关直街上有一应征青年,于抓丁人员面前剁去右手5指,以示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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