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待遇
明清时代,书院、私塾教师被视为“文人末路”,教师地位很低。民国时期,农村对教师相当尊重,每遇年节或婚丧喜庆,村民均要宴请教师。
解放后,人民政府把教师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1952年,县教育工会成立,第一批吸收20多位教师为会员。1953年,先后有10多位教师被评为征粮、剿匪、土改工作模范,受到政府的奖励。以后,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教师代表,历届省、地、县政协均有教师当选为委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不应有对待的23名教师,都得到平反纠正。1981年,全县评出县先进教师189人,市模范教师11人;1984年评选县先进教育工作者105人,8位优秀教师和干部得到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同年,教龄达20年的教师家属有104户368人办理户口的“农转非”。至1990年,共有151户403人办理户口的“农转非”。
1985年,国家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是年“教师节”期间,县领导到各校慰问教师,发动各部门给教师赠送礼物,培养尊师重教之风。当年,三明市人民政府给本县教龄达25年以上的65名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全县有159位优秀教师受到省、市、县表彰(其中省表彰8名、市表彰35名、县表彰116名)。同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尊师重教工作七条意见》,并决定每年三月为“尊师重教”活动月。至1990年,受国家教委表彰的教师有4人,省政府表彰的9人,省教委表彰的6人,省总工会表彰的1人。
二、经济待遇
(一)工资
明清至民国时期薪俸 明清时期私塾教师的薪俸称“束脩”,由学童家长负担,一般每年每人交稻谷1石(约150斤),平时教师用膳由学童家庭轮流供食。民国17~18年,省教育厅《关于小学教职员薪给支配及实施办法》规定衣、食、住标准:食以各市县政府之中级职员包膳所需之膳费为标准;衣为每两月添土布单衣1件所需费用为标准;住以当地中等居民租赁市镇房屋两间所需之租金为标准。小学教职员之薪金由市、县教育行政机关确定最低额,并视地方经费而定,以国币1~5元不等。除最低额外,按资格、职务增加薪额,晋升1~3级,每级增薪1~5元不等,教职员薪金较为稳定。民国33年,小学教职员每月学米90斤,最低月薪为45元,最高为90元,均按照资历标准付给。中心小学校长加10元,教导主任、初小校长加5元;中学教职员工薪金参照小学标准酌加15~30%。民国37年,货币贬值,物价飞涨,生活困难,教职工的90斤大米需到百里外山村去领取,肩挑回校。
公办教师工资 1950年,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实行“实物(大米)工资制”的规定,教职工每月发给大米140斤。1952年下半年起,发给大米增加,中心小学校长220斤、完小校长200斤、初小校长180斤;继而改发一半大米,一半人民币。后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每月人均25元。1956年,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资实行改革,评级定薪,幼儿园每月人均34.75元、小学34.6元、中学50.52元,每月人均增长33.1%。1963年,按教师总数40%的面调升工资一级。1977年,给教龄长、工资低、表现好的教工,按总数2%调升工资一级。1979年,按教工总数40%的面调升一级工资。1981年,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普遍调升一级工资,与同级行政干部工资拉平,有186人调升两级,县还给每位教师发年终奖金60元。1982年规定,给中专毕业连续教龄15年、高中毕业连续教龄20年以上的教师提高工资一级。1985年起,发给教龄补贴。1987年评定职称后,职称与工资挂钩,中学高级教师的基本工资为179元,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的基本工资为168元。其他级别教师的工资亦相应提高。
民办教师工资 1965年,县民办教师工资,除国家给予少量补助外,大都是以农村中等以上劳力工分计算,参加生产队年终分配。1967年,国家给农中民办教师补助27元、小学民办教师补助20元。1977年三明市教育局规定国家补助16元,不足部分采取在社队记工分;从学杂费收入内开支以及在勤工俭学收入内开支。是时,民办教师工资最高33元,最低22元。1981年,规定民办教师补贴标准:中学每月21元,小学19元。1984年,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7元,并享受教龄津贴。1985年,每人每月增加5~10元。1986~1990年,民办教师实行乡、村统筹工资制,其收入各地不统一,但均有所提高。
(二)福利
困难补助费 1953年起,对教师中多子女和家庭困难者,每年分两次评发补助费;对遇到特殊困堆的,随时给予适当照顾。1965~1978年,国家规定福利费提取标准为工资额的2.5%。1979年后,福利费标准以每人每月1.5元计算提取,由单位工会掌握使用,除对教师直系亲属死亡及本人住院治疗适当补助慰问外,一般用于集体福利,每年夏季还发给降温费。
公费医疗 1952年9月起,全县教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教工患病的诊疗、医药、住院等费用均由医疗费拨付。1953年,给分娩的女教工产假56天。1955年始,对难产或双生的女教职工增加假期14天,孕妇3个月内流产者给假15天,3至7个月内流产者给假30天,假期内工资照发。1980年起,将医疗费以每人每年60元由单位包干使用。教师因公牺牲、致残或病故,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这办法沿用至1990年。1990年7月起,离退休教职工的公费医疗实报实销,不受限制。
教职工离退休及其家属“农转非” 1956年起,按国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及时给予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较好的经济待遇以安度晚年。至1990年,全县离退休教职工75人(其中离休2人)。
1982年起,凡教龄20年以上教师其家属均可“农转非”(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以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1990年起,凡教龄满30年以上的教师,其退休工资按100%发给。
津贴 1980年起,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7元,小学班主任每月津贴5元。1985年,中小学教师除工龄津贴外,还增加教龄补贴,最高10元,最低3元。1987年起,国家特殊照顾教师,每人每月加发本人原工资的10%,县政府发给山区津贴10元。
此外,1980年后,各单位发给教工独生子女保健费。1978年,体育教师每人每年发运动服二套、运动鞋一双,每月增加粮食定量5公斤。1984年起,每人每月增发书报费3~7元。此外,教育工会在暑假中还组织教师外出参观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