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儒学、书院、私塾没有规定学制。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规定初等小学堂 ,学制5年,高等小学堂学制4年。宣统元年(1909),初小学制为4年,高小学制改为2年,实行一学年两个学期制度,采用“百分制”记分法。民国3年(1914),以秋季为学年之始。民国11年,小学改“四三制”为“四二制”(初小4年,高小2年)。民国25年,创办短期小学(学制1年)、简易小学(学制3年),清流初级中学(学制3年)。
解放初,小学沿袭“四二制”,中学沿袭“三三制”,均在春秋两季招生。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旧学制的决定》,废除旧学制,规定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次年秋,灵地、城关小学实行五年制。1952年,中学为秋季招生始业。1953年仍采用“四二制”,中学学制不变。是年小学一律改春季招生始业为秋季招生始业。
1969年,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中学实行“二二制”(初中二年、高中二年),改秋季招生为春季招生。1973年,中小学又改春季招生为秋季招生。
1978年,中学学制改为“三二制”(初中3年,高中2年),统一在秋季招生。1982年高中恢复3年制,此后,全县中学统一实行“三三制”。1985年秋,实验小学及各中心小学招收第1期六年制新生,以后连续招六年制新生两届,1988年,根据清流县师资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全县小学学制改为五年制,招收七周岁儿童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