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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6-09 17:05:00        字体显示:

  儒学、书院、私塾没有升留级制度。清末改办学堂后,始有升留级考试制度。这一制度延续至解放后。

  1954年起,实行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制度,中等学校也实行统一招生,高中由省统一招生,初中由地区(市)统一招生。1955年6月,成立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按地区计划向全县及邻县连城的北团、雾阁一带招收初中生。当年考试推行苏联五分制记分法(1958年恢复百分制)。1956年3月起,实行保送部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免试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推荐招生制。7月,全县有34名小学毕业生免试被保送升入初中。1969年取消升学考试。1970年取消升留级考试,实行开卷考试,全面推行推荐、保送升学制度。高等学校中断招生。1972年,首批推荐工农兵学员9名升入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和福建师大学习。

  1977年,恢复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中小学亦恢复升留级考试、升学考试、招生考试。学校平时的考试有单元考、阶段考、半期考、期考等。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40%、期考成绩60%的总分评定学生升留级。

  1987年6月,为普及初中教育,改革招生办法,取消小学升初中的升学考试,只参加全市(地区)或县小学毕业会考,这些制度延续至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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