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费医疗
1952年,县内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凭证就医,实报实销。老区贫苦群众实行减免部份医疗费,当年减免59.52元,1953年减免2304.44元。1953年5月县人民政府组建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规定公费医疗的享受范围及经费使用,住院转院手续办理、诊病证书的使用办法。企业机关均实行包干制度,每人每年1.3元。1954年后,贫苦群众医疗减免由民政负责办理。1955年3月始,包干工资制干部的家属、小孩及非机关编制之内临时雇用人员和自筹资金的企业单位等不在享受公费医疗及预防待遇之内。
1957年6月,县人委发出《关于当前公费医疗工作存在混乱现象的通报》,公费医疗,上半年超支1425.59元,出现“一人享受,全家使用”现象。按规定平均每人每年1.4元,实际达5.1元。全县享受公费医疗754人,发出公费医疗证却达1159张。这一年老区烈属、贫民减免医疗费1300元。
1965年起,公费医疗经费实施分级分系统定额包干自行管理办法。1969年7月,县革委会规定:在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社会上吸收的试用人员、临时雇用人员,均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挂号、出诊、药瓶、各种证书、滋补药品、住院期间伴床费、女职工分娩护理费、镶牙配镜、安装假肢等均不得在公费医疗内开支。
1974年规定每年每人18元,但这一年人均开支达42元。公费医疗中存在明显的浪费现象。
1981年后,公费医疗实行改革,干部医疗费实行包干,规定每人每年39元,超过部分按工龄百分比折算,实际报销,公费医疗费实行分级管理。这年,全县公费医疗第一次出现节余,节余金额19540元。1984年,干部、职工年人均公费医疗费增至50元,由县医疗单位统一管理使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10~30%:10年以下工龄超过部分,由本人支付30%的医药费用;10~20年工龄的超过部分,由本人支付15%;30年以上工龄的超过部分,由本人支付10%。离退休干部例外,特殊病症由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解决。1987年起,人均年定额提高为60元,公费医疗费实行单位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单位可抽出一部分福利费作补充,节余留用。对确诊为癌症患者、因公受伤的治疗费用、离退休干部、二等乙级残废军人实行实报实销。但多有超支。1988年起,县政府、卫生局以年定额60元为基数,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及离退休干部的比例及医疗单位设施情况与县、乡医疗单位签定公费医疗费承包合同,实行凭干部公费医疗证在医疗点就医,挂账登记。因药品治疗费用和县离退休人员的增加,公费医疗费开支继续增大。1990年,全县公费医疗开支55万元,人均119.11元。
二、合作医疗
1960年12月~1961年1月,嵩溪公社开展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全社为4个片,以嵩溪中心防保院为中心,其余各片区设立防保站,每站有卫生员3~5人,每个社员缴费5~6角。
1969年,县卫生部门在芦水村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农村赤脚医生由大队支付工分,医疗费用则从大队抽取生产队上缴的资金中拨付。社员看病(指一般病)每次交纳5分钱诊费,大病外出医疗酌情报销一部分。至1975年,全县108个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疗。8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县农民合作医疗站逐步实行个人承包,单独核算、自负盈亏。1982年,全县109个大队仅剩2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1983年,农村“赤脚医生”改称“乡村医生”,同年,县卫生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考试发证。合格77人。1986年后,随着农村经济实力的增长,大路口等村实行公费补助医疗,每人每年10元,节余留用。
三、劳保医疗
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力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全部或部分免费进行劳保医疗。1980年,全县劳保费用支出27.82万元。1985年前,氨厂、汽枪厂、农械厂、钨矿等国营企业劳保医疗实行实报实销,出现浪费现象。1988年,全县劳保医疗费用支出达92.72万元。1989年,改革劳保医疗制度,规定每人每月医疗支出(住院除外)限额,超过部分按工龄百分比折算实际报销,其余自负。集体企业单位多采用补助医疗的方式,每人每月补助2~10元不等。是年,全县劳保医疗费支出降低为64.63万元,比上年减少30.30%。1990年,全年用于劳保医疗费用支出67.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