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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政管理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6-12 16:35:00        字体显示:

  一、药品管理

  解放后,坚持药品管理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政策。1957年10月,县医药公司成立,药品仓库租借民房,保管条件很差。1965年,在城关建成一座中药仓库。1969年建成酒精仓库和西药仓库。

  1976年,城关医药门市部设置避孕药品专柜,免费供应避孕药械。1979年,药材部门对毒、麻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保管,医疗单位需用这些药品,须持有卫生部门发的《麻醉毒品供应证》,县医药公司按定量供应,门市部不经营剧毒药品,只经营局部麻醉药,如普鲁卡因。医生开具处方有严格的剂量限制。

  1984年,县医药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质检室,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检验。1985年7月,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医药公司组织伪劣药品清查小组,对门市部、仓库、收购站、加工厂的药品进行清查,重点清查1983年7月1日以后无批文、无批号的假药、劣药及晋江假药,并停止销售这类药品。同年8月,三明市药品检验所对中药库的中药材进行抽检,销毁318公斤不合格的黄芪。

  二、药价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药价很不统一,一地一价甚至一地多价,价格昂贵,且变化无常。解放以后,政府对医药实行“微利保本”政策,制定合理价格,以保证群众买得起药,吃得起药。但有些药商为了盈利,不按规定的价格执行,任意抬价,群众小病一般都不愿上防保院去看。

  1967年,药品销售实行全国统一牌价。1968年,中药材零售价实行全省统一价,中成药零售价实行全国统一价。1983年,中药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分为全国一价(如牛黄、麝香),全省一价和一县一价三种。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办法(进批差率顺加10%;批零差率贵重药品顺加25%,其它药品顺加30%)。

  1984年,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放宽中药材管理的指示,一类药材按国家牌价由药材部门定额收购;二类药材实行计划内按计划价格收购,完成计划后实行议购议销;三类中药材价格,则根据市场供应情况随行就市,有升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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