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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机构
[来源:清流县志]         2011-06-12 16:36:00        字体显示:

  宋,在县城城西南五通庙设盐惠和剂局掌管医政。

  元,沿袭宋制,设局。

  明洪武八年(1375)设医学训科,不久撤销,至永乐年间复设,称惠民药局。

  民国时期,政府未设立专门医疗机构,行政事务皆由卫生院办理。民国2年(1912),县商务会设国药同业公会对药商进行管理。

  1952年12月,县人民政府设卫生科。1958年8月,卫生科与文教科合并,成立文教卫生局,至1959年2月恢复设立。1968年11月称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卫生组,次年改称民卫组。1974年,改称卫生局。1990年,卫生局下设人秘、医政、财务三股,有人员5人。

  1957年,县医药公司隶属卫生科,1964年,划归商业局代管,1984年,归经委领导,1986年,仍归商业局代管。1987年初,直属财委领导。次年3月,县医药管理局成立,医药公司归医药管理局领导,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成为政企合一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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