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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文献
        2011-06-15 09:52:00        字体显示:
清流县自动解放临时委员会(代电)

  公鉴:本县响应起义,竭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愿在毛主席、朱总司令领导下实行新民主主义,打倒国民党反动派暨英美帝国主义,业于本月回日组织本会,领导全县人民宣告自动解放。

  谨致

革命敬礼

清流县人民自动解放临时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乃升率全体委员暨全县人民同叩回
10.24
清流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保护森林的布告
(66)县林字48号

  森林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资源。为贯彻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森林的布告,加强森林保护管理,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各公社、大队、生产队和林区、工厂、学校、场矿企业,应广泛深入开展保护森林的宣传教育,作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发动群众订立“乡规民约”。必须健全以贫下中农为骨干的基层护林组织,建立和加强联防组织,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做到山山有人护,片片有人管。护林员应进行经常的巡察、检查和督促,严防山林火灾和制止各种破坏山林行为,树立保护森林人人有责的社会主义风尚。

  二、加强防火措施:

  (一)在封山育林地区,森林集中连片地带,火灾危险地段,都应开辟三丈以上防火线。

  (二)根据本县情况炼山造林,开荒烧垦,焚烧牧场等,应严加控制,一般不提倡。在必要时,须将用火地点、面积、时间和防火措施,申报当地公社审批。火未熄尽,人不离山。

  (三)坚决改烧田埂草为劈田埂草,应尽量改烧灰积肥为挖坑堆烧肥,改烧山驱兽为打猎灭兽,烧木炭应固定场地开好防火线。

  (四)严禁在林边或林中烤火、扫墓焚纸,乱丢烟蒂和火把照明。

  三、任何人发现山林火灾,必须立即尽力扑救,并及时向公社和县人民委员会报告。起火所在地的社员、机关、学校、部队、厂矿企业等单位,须在县人民委员会或有关地区护林组织统一指挥下,积极扑救。火灾扑灭后,必须彻底清理山场,严防复燃。并及时查明起火原因,调查损失,落实灾情。对肇事人,按当地“乡规民约”进行处理,严重者依法论处。并总结经验教训,逐级上报。

  四、为确保山区建设需要,以下地区禁止砍伐:

  (一)厂矿工区周围五华里范围内;

  (二)沿高压线路两侧五华里范围内;

  (三)交通公路沿线两侧五华里范围内;

  (四)县城关和公社所在地的集镇范围,十至十五华里内。

  以上禁止砍伐范围内,必须采伐时,应事先将详情报告县人民委员会正式批准后,才能砍伐。

  五、保护幼林、毛竹、香菇,采取以下措施:

  (一)砍伐小规格材,不得损坏幼林。砍伐地点,按林业部门统一规划指定。经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对毛竹山场,要切实加以保护,不得任意损坏和偷挖春笋。并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进行买卖,否则一律按当地“乡规民约”处理。在毛竹与其他树种混交的山场,对其他树种一般不进行砍伐。若确实需要砍伐,必须申报林业部门批准后,才能砍伐。并要采取开护竹道、运材道、拉钩砍伐等护竹措施。凡有毛竹的山场,一律不得采用皆伐和炼山。

  (三)香菇是我县一项特产,也是国家传统出口物资。各地对香菇生产,必须切实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偷采香菇,从事开山、砍竹、伐木等生产,不得损坏菇树。凡偷采香菇或损坏菇树,应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并按当地群众订立的“乡规民约”处理。香菇是国家管理物资,国家责成外贸部门统一经营,并由外贸部门委托供销社照国家牌价代购。不准搞议价,禁止在集市搞黑市买卖香菇。

  六、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社、队、集体单位,采伐国有森林,应报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社、队从自有的森林里,采伐自用的木材(包括社员个人需用部分),每年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下的,由公社批准,超过十立方米的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七、积极防治病虫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建立预测预报制度,把病虫害彻底消灭在发生初期。

  八、凡保护森林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县长 申根鳌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七日
清流县人民政府文件
清政01号  
关于保护学校正当权益的通告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必须保证学校现有的占地面积,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学校用地,如已侵占的要限期退还。凡因土地归属问题与学校发生争执的,双方必须通过协商妥善解决,首先尽可能支持学校,在未经商妥和划定前,不准强行占领。

  二、在校园内不准通车、通路。目前经过学校范围内的旧道,社、队或有关单位要协助学校尽快设法改道。

  三、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学校的生产基地,学校的林地要发给林权证。严禁牲畜、家禽进入校园。

  四、对扰乱学校秩序的坏人要坚决打击,以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扰乱学校的流氓,学校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应主动协助学校,严肃处理扰乱学校工作的流氓分子。

  五、要形成尊重人民教师的社会风尚,严禁谩骂、侮辱、殴打人民教师,凡有上述行为者,各有关单位及政法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通告,希认真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二月
中共清流县委文件
清委7号  
  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乡镇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甚至有蔓延的趋势。为此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通知》和《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性的认识。

  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各部门在前段宣传贯彻《通知》、《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在近期再掀起一个宣传、贯彻高潮,继续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舆论阵地,宣传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同时结合农村整党和端正党风,揭露和严肃处理乱占滥用土地、违法乱纪的事例和案件。

  二、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坚决把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刹下去。

  各乡镇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充分发动群众,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对本地区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清理,这项工作在四月初要基本完成。对清理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占用的土地,一律停止使用,尚在动工的立即停建,等候处理。凡自批自用越权审批的,一律宣布作废。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把检查清理和狠刹乱占滥用耕地歪风,列为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检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县政府要求,要认真抓紧清查工作,把非法占用耕地情况摸清。各乡镇清理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土地管理局汇报,县土地管理局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乡镇清理情况和问题集中汇总向县政府作一次专题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

  县委、县政府再次重申,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的有县土地管理局、计委、农委、民政局、经委参加的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使用审批工作,实行集体讨论,“一支笔”批地的制度,同时制定申报审批程序和办法。除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审理土地报批事宜外,其余单位一律无权审批土地。

  四、建立健全县土地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县土地的统一管理,按省编委给我县编制六人指标,应尽快地把土地管理人员配齐;人员只能从现有干部编制中调整,不得从企业等干部中抽调,原县征地办应予撤销,人员充实到土地管理局中去。具体名单由土地管理局提出后交县人事局审定调配。

  乡镇土地管理员目前先配备到兼职干部,今后再逐步充实,配备一些事业编制,关键的是要有人抓。各村也要有兼职的土地管理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必须遵照省基建计划执行,按省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控制,市政建设项目用地要立项报批,不得自批自用,不征而用。

  乡镇企业和农民盖房用地,要尽可能利用荒地(非耕地),少用或不用耕地。要搞好村镇规划,应按规划进行建设。

  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都必须遵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六、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切实加强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经常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切实加强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把检查清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把清理工作抓紧抓好。

  以上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流县委
清流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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