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顺利实施以做大城区为核心的加快城镇化进程战役,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城区店面装修、广告设置管理,打造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现将城区店面装修、广告设置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如下:
1、商店门面装修要求
⑴店面外门一律采用遥控不锈钢通透卷帘门,内门采用12厘钢化玻璃地弹簧门。
⑵橱窗底部固定部分高度必须一致,以30—50cm为宜,具体尺寸按设计要求制作。
⑶空调位置应摆放整齐,空调管道设置应隐蔽,不得外露。
⑷门柱不得随意改变(如贴纸、包铝塑板等)。
2、店面广告设置要求
⑴尺寸:广告尺寸由业主制作效果图,并在效果图上标明长、宽、厚度,报县规划站、城建监察大队审核,以审定方案为准。同一建筑其他店面广告招牌须以该楼已审核批准后制作的广告为样板进行报批。
⑵材质:县城区主干道、广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新建商住小区应采用镀锌方管做骨料,户外铝塑板饰面、广告字宜采用吸塑字,光源以内透光源为主,不得使用外打灯光源,不得直射居民住户内,不能形成光污染。
⑶制作要求:制作时必须保证“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做到美观、大方,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
城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按上述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店面装修、广告设置。店面装修、广告设置前必须制作效果图(标明尺寸,材质等),报县规划站、县城建监察大队审批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设置。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