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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清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来源:清流县城市管理局     编辑:邱东莲   2011-03-01 16:32:00      字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清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置管理

  (一)城区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以袋装方式集中到设有垃圾桶的地点放置在垃圾桶内,禁止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和处置。

  (二)市区沿街店面、餐饮业单位必须备有集中收集垃圾的专用容器,所产生的垃圾必须集中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由环卫部门上门集中处置。

  (三)经批准在市区占道经营的业主,必须随摊备有收集垃圾的专用容器,在经营中或撤摊后现场不得留有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类垃圾。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施工场地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车辆清洁设施,对离开施工场地或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场。

  (三)建筑垃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管理局审批的地点消纳,并按照城监大队规定的时间及行驶路线进行运输。

  三、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占道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材料或装饰装修垃圾的,必须取得城监大队批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堆放。

  (二)经批准堆放的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垃圾,两天内清理完毕,不得占道。

  (三)需临时占道堆放的装饰装修垃圾,必须使用袋装收集,不得散放。

  四、户外小广告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宣传单不得损害市容环境;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建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悬挂横(条)幅。

  五、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维护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洒、乱堆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道堆放装饰装修材料或乱倒装饰装修垃圾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建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类广告,悬挂横(条)幅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日起实施。

                            清流县城市管理局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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