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撒漏等问题,改善城区环境,现将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城区单位或个人工程施工、住宅、店面装修,在工程开工前,须向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新建小区统一由小区物业部门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二、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指定位置集中堆放,适时清运。新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置建筑垃圾堆放标识,不得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堆放。
三、建筑垃圾清运应严格按照县城监大队确定的时间、线路、地点清运消纳,不得随意倾倒和沿途撒漏。
四、对于未经申报擅自产生或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清流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