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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
来源:清流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编辑:黄柳青   2012-03-31 15:35:00      字体: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撒漏等问题改善城区环境,现将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城区单位或个人工程施工、住宅、店面装修在工程开工前,须向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新建小区统一由小区物业部门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二、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指定位置集中堆放,适时清运。新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置建筑垃圾堆放标不得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合堆放。

  三、建筑垃圾清运严格按照县城监大队确定的时间、线路、地点清运消纳,不得随意倾倒和沿途撒漏。

  四、对于未经申报擅自产生或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清流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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