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61年1月,党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纠正“左”的错误影响。随之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政策和措施。这一历史时期,清流县委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八字方针”,遵照上级党委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种种措旋和方案,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重点发展农业生产,使清流县国民经济很快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关键词] 贯彻“八字方针” 开展整风整社 调整国民经济 甄别平反
在顺利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1957年,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正确贯彻执行了中共“八大”制定的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成为建国以来效果最好的年份之一。清流县同全国各地一样,各个方面都完成或超额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的任务。粮食播种面积达26.7万亩,总产量达6 353万斤。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全年预算内总收入78.7万元,年终总预算及预算外节余达15. 3248万元。
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随着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党内滋生了“左”的错误倾向,在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上发生重大失误,导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人民生活困难。“左”倾错误同样波及到清流县,使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工业高指标,盲目投资上马了一批铁厂、煤矿,既挤压了轻工业和手工业,又挤占了农村劳力,造成资源浪费;企业缺乏管理,质次价高,亏损现象普遍,1960年全县工业企业净亏损2.7万元;农业瞎指挥,命令风泛滥,执行高指标、高征购,违背经济规律办事,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1960年,耕地抛荒面积达36 66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9%;粮食减产,粮食总产量3 090万斤,比1957年减产3 263万斤,仅为1957年的48.6%;市场物资供应紧张,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当年全县非正常死亡人口3360人,死亡率高达4.8%,人口外逃558人;财政因工业投资及基建规模过大,出现赤字。
1961年1月,党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纠正“左”的错误影响。随之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政策和措施。1962年底,党中央根据国民经济形势出现好转的趋势,确定从1963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继续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经过几年调整,1965年,严重失调的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基本趋于协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结束。
这一历史时期,清流县委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八字方针”,遵照上级党委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种种措旋和方案,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重点发展农业生产,使清流县国民经济很快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一、开展整风整社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村工作十二条》),要求全党用最大的努力来纠正“共产”风。11月15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要求在几个月内,彻底纠正“五风”。
1961年春,根据中央指示信要求和省委的部署。清宁县开始着手进行整风整社,以纠正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产生的“一平二调”“共产”风以及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对生产瞎指挥风等“左”的错误。
4月,县委组织人员对全县60个大队摸底站队,在摸底子的同时,县委首先安排在芹溪、蛟坑、古坑、里面、下窠、围埔等7个大队(其中二类队2个,三类队5个)进行整风整社试点,个别大队出现斗争面过宽和吊打干部现象。
6月,清宁县分设为清流、宁化县,清流县委根据《农业六十条》指出的人民公社规模不宜过大,应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等原则,将1958年形成的全县6个公社,60个生产大队,446个生产小队,调整为14个公社,108个生产大队,834个生产小队,并对整风整社工作作了重新部署,以纠正“五风”,落实党的农村政策,集中力量在长校等6个公社15个大队重点开展试点。
试点工作一开始就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通过访贫问苦,组织贫农委员会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村工作十二条》、《农业六十条》和省委八条补充规定,发动群众鸣放揭发,对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由于调查研究不够,方法过于简单,错误批斗了个别干部,情况发现后,及时予以了纠正。这期间,参加运动的2 170位社队干部中,被揭发出犯有各种错误,受到批判斗争的重点对象有113人,占总数的3.4%,分别作了处理,其中受党纪处分的38人,占参加运动干部总数的1.2%;属于“五风”问题,经过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的66人,9人待调查处理。
试点工作还从安排群众生活着手,贯彻党的农村政策,开展退赔,兑现自留地,落实“四固定”、“三包一奖”制度,取得很大成绩。
整风整社试点,整顿了干部队伍,纯洁了组织,党的农村政策得到落实,农村出现一派大好形势,1961年上半年全县粮食比1960年增产20%。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县委全面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及省、地委有关规定,于1961年9月7日专门召开了有517人参加、历时16天的县委三级干部会议,讨论制定了《关于整风整社方案》、《关于迅速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决定》等方案,决定秋后分四批全面开展整风整社。运动开始后,全县14个公社102个大队,除秋季前结束的7个试点队外,其他95个大队(落后队31个)都作了具体安排。9月,由省、地委及部队派出工作队76人,从县直机关抽40人,计118人,组成整风整社工作组,全部集中嵩溪、赖坊两公社,坐镇落后队,带动其他队一起开展整风。
整风整社的大体做法:1.以宣传贯彻《农业六十条》为中心,对干部、群众普遍进行整风整社目的和意义的教育,在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基础上,放手发动群众,深入揭发“五风”、“三害”;2.边鸣放揭发,边整边改,根据鸣放揭发的问题,对症下药,有什么风就整什么风,掀起一个整改高潮,做到作风兑现、经济兑现等一系列的政策兑现。对犯有“五风”错误的干部,主要采取内部批判、教育或帮助,以达到提高认识,改变作风。如发现个别坏人当道,则发动群众开展斗争,彻底从内部清除出去;3.整顿各种组织,总结运动成果。主要是民主选举干部,让各种组织的领导权掌握在贫下中农手里,对党支部、团支部、民兵、妇女等组织进行整顿,建立各种制度,评选“五好”社员,评审“五类”分子,系统地对干部进行阶级教育,社会主义教育。
1962年1月,中央召开的“七千人大会”及5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措施,清流县委积极响应,逐一落实,国民经济进入全面调整阶段。全县农村继续开展整风整社,贯彻落实《农业六十条》,坚持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工作,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并以搞好生产主动来检验整风整社成果。
农村经过整风整社,取得很大成果,“五风”、“三害”得到根本纠正,干部思想作风大大改变,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有事同群众商量”的民主作风已蔚然成风。各公社都按规定兑现了自留地,允许社员经营小规模的家庭副业,落实了“四固定”、“三包一奖”制度,并积极开展平调退赔,以消除平均主义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县省县平调已退赔486 632元,占应退赔数的70 %;社队平调已退赔381 476元,占应退赔数的74%,大大调动了社员生产积极性,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
结合整风整社,还整顿了基层各种组织,重新选出大小队干部404人,整顿党支部80个,训练农村干部1 558人,并培养积极分子251人,发展了一批党、团员,进一步巩固了农村人民公社政权。
二、商业调整
清流县商业战线在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在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工作方针指导下得到很大发展,国营、集体、私营并举,流通渠道完整,市场繁荣,店摊多,货源充足,群众购买方便。清流商业在为生产、消费服务,为国家积累资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958年起,在人民公社化、大跃进中,错误地对商业机构进行精简合并,把服务、工商、县社、各个专业公司等,合并为商业局。在农村的五个区代销社亦同时撤消改为商业营业所,并抽调了大批干部去支援工业。同时,在“割掉资本主义尾巴”的口号下,实行了“五社合一”,并随着公社化后农村公共食堂的出现,各地墟期逐步由延期到取消,物资也层层分配到食堂,同时截断了供销社和小商贩、农村集市贸易这些渠道,整个市场由国营包了下来。由于商品流通渠道减少,整个市场呈现不活跃的景象,物资购销也显得紧张拥挤,对生产和消费造成极不利的影响,也破坏了商业工作在联系生产和消费、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之间所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执行农产品采购政策上,不调查研究,不从实际出发,主观、片面地盲目分配任务、指标,强迫命令,购得多,留得少,价格偏低,只买不卖,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破坏了群众生产积极性。商品供应上不民主,硬性搭配,普遍地、过多地采取按行政区划平均分配和凭证供应的办法,造成人为的紧张,影响了城乡关系和工农联盟。经营作风上,未能依靠群众办好商业,官办作风严重,服务质量普遍降低。市场管理上,多是采取行政命令办法,管得多,管得死,没有很好地参与和组织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服务观念薄弱,商群关系紧张。同时,由于商业成为独家经营,也放松了对过渡人员的思想改造工作。因此,改进商业,解决所有制问题势在必行。
1961年6月19日,党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精神,清流县委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于9月发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商业工作若干规定的初步意见》,着手对商业体制进行调整,主要有:
1.恢复供销社。供销社是群众性的集体商业组织,是国营的有力助手,在广大社员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对促进大办农业,大办粮食,活跃农村市场,扩大城乡物资交流,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大意义。为了适应农村生产的发展和群众迫切的要求,1961年7月恢复县供销社,之后,(1)县供销社与县商业局分开,县社设若干股及农产品、生产资料、外贸三个经理部;(2)基层供销社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群众,有利经营管理和商品流通的原则,采取以经济区和行政区相结合的办法,以公社为单位成立11个基层供销社,在经济上是7个核算单位,调整后的供销系统共有职工208个。1962年又调整为7个独立核算的基层社,并增设固定和临时供销点45个。
2.为发展国营经济,1961年11月恢复百货、食杂、饮食服务及外贸四个国营专业公司,归口县商业局管理,县商业局并拥有下属企业副食品加工厂、畜牧场、酿酒厂等,调整后的商业系统1961年底有职工98人。
3.恢复合作商店(小组)和农村集市贸易,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市场的补充和助手,是商品流通的一条渠道。在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领导下,为了有效发挥小商贩原有的营业特点,扩大商品流通,活跃市场,将已过渡到国营商业的小商贩有计划地退出一部分,恢复原有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经销代销等形式。并根据市场需要,从下放到农村的44名合作商店人员中收回16人重新安排工作。先后在城关、嵩口、嵩溪、沙芜、灵地等恢复合作商店17家,从业76人。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在全县范围内恢复农村“五天一墟”的传统墟场,放宽上市品种,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购销需求。
商业调整过程中还制完了一些具体的政策:
1.国营商业机构目前只在城关建立,不下伸到集镇。城关的市场和工商物价的领导管理,由国营负责。农村集市贸易的领导管理由供销社负责。在业务经营分工上,属一、二类物资和派购的三类物资在计划内由国营商业经营,但在国营力量不足或经营不便时,可委托供销社代购,对派购的三类物资在完成任务以外的供销社可以经营;对外来副食品由国营对供销社负责批发调拨,但在本公社范围内副食品的生产、加工,由供销社经营。生产资料,除大型的农具和排灌机械外,均由供销社经营负责。
2.基层供销社受县供销社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基层社与统一核算的基层社的关系是:(1)在行政上是兄弟关系;(2)在经济上,是报账关系,由核算单位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统一资金管理使用,对外是独立单位,对内是统一核算单位;(3)在业务上.受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的基层社和县社的双重领导,由核算单位统一计划,购销权下放,由基层社自行安排、组织业务活动;(4)属于统一分配的物资,由县社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个公社人口按标准直接分配到各基层社,由核算单位统一进货调运。但必须按分配数及时地如数调拨,不得有任何折扣;(5)对农村产品采购亦由县社直接下达指标到基层社,对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农产品,基层社在县社范围内有权自行处理;(6)各基层社在公社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自行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理、监事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会。
3.供销社是集体经济组织,总的资金应根据需要按季进行核定,其资金来源:(1)过去供销社的社员股金和公积金、公益金;(2)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发展新社员,吸收一部分股金;(3)由人民银行根据实行情况予以贷款。
县社和公社管理委员会,无权动用供销社的资金和物资。
4.对恢复小商贩、合作组织的有关政策是:
(1)小商贩的合作组织是在国营和供销社领导下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商店实行“按店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小组实行“统一管理,分散经营,自负盈亏”。合作商店在收入分配主应贯彻“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经营能力,技术水平,采取评等定级,死分活值,或基本工资加奖励,或计件分成等形式。其盈余分配,除应照章交纳国家税收外,提取股金分红及公积金、公益金、奖励金、福利金等,合作小组除应向国家交纳税金外,必须按比例提取各项管理等基金。
(2)根据“包下来,包到底”的精神,由国营和供销社按照“统筹兼顾、统一安排”的原则供应货源,并允许他们自行采购。在退出的初期,对一时收入不够维持生活的,在货源上给予适当照顾。
(3)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分别不同行业,进行统一安排。一方面按照国营、合作企业的需要继续留用一批积极工作,表现较好,又有一定业务经验的小商贩;同时在退出人员中,配备一部分表现较好的小商贩,加强领导,以便更好地进行改造;对老、弱病残人员不能丢包袱,必须妥善安置;对过去转农业或转其他部门而停止营业的小商贩,根据市场需要及本人要求,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安排。
(4)资金、设备的退赔问题,对合作商店(小组)经代销的小商贩,其原有资金被平调的要坚决退赔彻底,谁平调,谁退赔,作为他们重新营业的资金使用。对于困难户,银行部门应根据他们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给于小额贷款,并监督使用。.
(5)网点分布应从方便群众,活跃城乡经济,繁荣市场出发,服务修补行业应以分散为主。商业和供销社必须恢复货郎担,流动货摊,采取串乡、串村、夜市活动等多种多样形式,发挥小商贩原有的优良的经营作风和积极性。
随着市场发生的新变化,工商行政管理、财税及工商联等部门也相应加强了工作力度。凡是有墟场的地方,基层社都设立了农民贸易服务部,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便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领导、管理和对小商贩的教育改造工作。
商业经过调整,积极贯彻“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方针,在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市场面貌和供销情况得到很大改善。1962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11.18万元,比1961年增长48.2%,比1957年增长34.7%,农副产品收购达182.65万元,比1961年增加29%。
三、手工业调整
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手工业工人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党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清流县手工业行业获得很大发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特别是名牌产品,如清流的剪、钻钻,嵩溪禾刀,除满足全县消费者外,还大量外销省内外各地,这对促进农业生产、繁荣经济和城乡物资交流起着积极作用。同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改变了以往手工业生产淡旺季现象,使手工业者的收入增加,生活得到改善,充分体现了集体组织的优越性,也大大改变了手工业生产的落后面貌。
1958年后,对手工业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过多过急地对手工业进行升级转厂、撤并门面,并下放、压缩从业人员,改变分配形式,没有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和按劳取酬原则,手工业者中普遍存在无偿抽调劳力和工具设备及资金积累等“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致使手工业的组织、从业人员发生变化,人员外流转业,生产遭到破坏,加上经营管理不善,产供销关系不正常,产品数量、质量下降。1961年手工业调整前,手工业从业人员753人,比1957年减少20%;名牌货产量下降60%,铁、竹、木等主要产品价格也比过去提高50%以上,市场供应出现紧张局面。
1961年6月19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县委先后发出《关于迅速恢复和发展手工业生产的指示》和《中共清流县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省委(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规定)的初步意见》,对恢复和发展手工业提出总的要求,即逐步把手工业产品的品种和质量迅速地恢复到1958年3月以前的水平,并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增加产品,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从恢复人民迫切需要的产品入手,力争使手工业生产和供应早日好转,并开始着手对手工业进行调整。
1.建立健全手工业专管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克服手工业多头领导的混乱状态。1961年8月重新恢复县手工业管理局和县手工业联社。为便利统一安排生产,统一管理,将全县铁、竹、建筑(包括建筑工程队、木制家俱)、棕棉、五金、修配、土纸、剪贴、雨伞、纸帘、砖瓦等十一个行业,统一划归手工业部门领导。缝衣、理发二个加工服务性质的行业归商业部门管理。农业中属于生产队的专业手工业和分散的家庭手工业,主要由公社、大队统一领导和安排,手工业管理部门在计划和技术上进行指导,各级商业部门通过供销关系,组织和促进生产。.
2..处理“一平二调”。对1958年以来无偿抽调手工业工人的劳动力,无偿使用或调走手工业社组的财产、工具、设备、资金积累等“一平二调”错误,本着谁平调谁退赔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具体办法是:(1)无偿抽调劳动力的,凡属部门抽调搞业务的由抽调部门负责补发工资;凡属大办农业,大办粮食时抽调劳力支援农业生产的按劳动天数补给伙食费;(2)企业的公共积累等凡属于等价交换平调的工具设备,原则上退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则合理作价赔偿。
3.对原来从事手工业现已改行或被精简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人员,有计划地迅速组织归队,对本地手工业工人在1960年后粮食划归大队供应的从业人员,粮食定量一般较国家供应低的,其不足部份,由国家在生产上按件给予一定补贴。1962年10月起,对一部分原享受居民口粮后划归大队供应的手工业工人收回由国家供应商品粮,以进一步发挥手工业工人的积极性。
4.调整、解决手工业体制,改变手工业集中过多、“共产”风和平均主义倾向。将1958年转为全民所有制的竹器厂和公社手工业等恢复到1957年手工业联社时期的规模,均实行集体所有制,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在体制规模和组织形式上,根据行业人数和生产性质,一般分为生产合作社、合作小组等,对个别特殊情况的可单线领导管理,生产合作社、合作小组属手工业工人所有,受县手工业联社和公社双重领导,在农村,属于人民公社联合经济当中的一个独立经营单位,是公社经济的组成部分;在城关,作为手工业联社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经营单位。
对原来由小并大的手工业企业,其中凡是能够按照社会需要保持和恢复原有品种和数量,对群众便利的,就不再分散。对合并不当,七拼八凑的企业,则坚决分开。在分开后,所有制形式可多样化(全民、集体,也允许必要的个体经营),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在改变组织体制中的财产处理采取的办法是:凡是手工业社、组带进的财产予以退回,新社、组转厂后新添置的财产分别按情况处理,属固定财产(如厂房等)作价或租给新社;属工业设备等,新社、组需要作价转给的,原社、组要分期付给价款,或租、送给新社使用;不需要的由原厂处理,盈亏、债权、债务等也均由原厂负责处理。
工资分配比例与形式,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等价交换的原则,坚决克服平均主义。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以调动手工业工人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原则上恢复到1957年手工业联社时期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比例,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社组实行的个人计件或小组计件,不可能实行计件的则实行计时或按比例分成的办法,以保证手工业工人得到合理报酬,对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手工业合作小组,在计算劳动报酬的方法上应与农业劳动不同,或按计件计工,或按产值计工,或按收入比例分成,也可自负盈亏,交纳少量公积金。家庭手工业的收入归个人所有,为个人支配。每个社、组按月或季,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五比例向县联社交纳管理费(可摊入成本)。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手工业社、组提取任何费用。手工业社、组在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先提出所得税和除去企业亏损外,余额按下列比例分配:公积金不得少于40 %,劳动分红不得超过20 %,教育基金10%,福利奖励基金不得超过10%,长期信贷金20%。
生产经营管理上坚持民主办社、民主办厂方针。实行民主选举理、监事会,定期向职工公布账目,以1957年社、组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发动职工讨论,订出切实可行的各项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克服手工业工人的自由散漫性。加强经营管理,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制,努力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勤俭办社的优良作风,厉行节约,紧缩生产性开支,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和劳动竞赛,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产稳定上升。充分发挥手工业特点,生产不过分集中,多设服务点,继承传统的走街串户的生产方式,在产品上保质保量,建立包修、包用、包换制度。
供销关系方面,手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凡属于国家统配和地方平衡物资,由手工业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国家计划,保证供应。对第三类物资和地产原料,主管部门要保证供应,或让手工业自行采购,但必须服从当地市场管理,手工业所需的特殊用材,即使属于统配物资(如特料木材、毛竹等),也允许生产都门根据历史关系,自行收购或选购。积极地、继续提倡采用穷办法,充分利用废品废料。商业部门收购的产品,凡是适合手工业需要的,应尽可能地优先供应,手工业部门也可以同大厂建立联系,直接利用下脚料,减少环节,此外,手工业还可以通过修理服务的业务,收购某些废品或来料加工。手工业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建立原料基地,自产自用。由国家供应原材料的产品,归商业部门包销,也可按比例留出部分由手工业部门自己销售,对由手工业部门自行购买材料生产的非计划产品,原则上由手工业部门自己销售,商业部门也可选购和推销一部分,手工业社、组也可以旧换新,以自产自销产品换取所需的原材料。同时应确实发扬和提倡前门设店、后门设厂的经营方式,迅速恢复原来的产销关系。手工业联社为了便利于手工业原料供应和产品推销,还可以成立供销机构,专门为手工业产品的供销服务。
全县手工业经过整顿和加强生产的组织管理,基本上恢复到1958年的生产水平。1962年底,全县共有9个手工业合作社和1个小组,手工业工人恢复到511人。品种由60增加到93种,价格降低20%至40%;生产各种农具5万多件,有力地支援了农业。到1965年,全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恢复到18个,生产小组1个,从业人员533人,当年手工业总产值达58.38万元。
四、实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
1961年10月上旬,根据党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及省委部署,县委派出工作组,在城关公社进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实行“新三包”试点和调查研究工作。
试点单位实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后,生产队的“生产、分配、管理、所有”四权统一。大队不再投资生产费用,生产队仅上缴“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费”。公益金:(提取比例为可分配总收入的3%,其中上交大队50%.50%留给生产队照顾困难户,照顾办法,采取“年初三定死”(即定出勤、定收入、定照顾),以鼓励困难户,力争多劳多得;公积金:因生产队刚成立核算单位,经济力量薄弱,为照顾生产队实际困难,提取比例定为分配收入的2%,其中上交大队30%,留70%充实生产队扩大再生产之需;行政管理费:提留比例为分配总收入的2%,其中上交大队40%,生产队留60%。大队保留正、副书记,队长,会计,纳兼保管五人,其申正、副书记和队长系国家发薪,固定工分补贴的只有会计、出纳兼保管2人。
粮食上交方面:1.以重新划分的6个等级为依据,计算大队总产量;2.种子、饲料按大队统一标准提留。耕牛每头平均留饲料50斤、菜猪70斤、公母猪每头200斤。种子每亩平均10斤;3.口粮提留,以耕作负担轻重而定,每个劳力耕作负担在10亩以上的队,全年口粮标准按人均440斤提留,每个劳力耕作负担在10亩以下的队,按人均400斤提留;4.征粮按产量的统一比倒负担;5.上交国家购粮和大队机动粮的计算,首先是按上述原则扣除种子、饲料、口粮、征粮,剩余部分即为余粮。确定余粮后以全大队的购粮及机动粮任务分别占全大队余粮比例计算出各生产队应上交的国家购粮和大队机动粮数量,再有结余部分归生产队所有,由各生产队自行分配。
试点工作于12月5日基本结束,经调查结果表明,自从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实行大包干后,渔沧大队社员的出勤、工效都大大提高。截至12月中旬,全大队12个生产队中有10个生产队已完成和超额完成冬种任务1 150亩,瞒产私分的思想也随之消失。
在经过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县委于12月20日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对全县各公社实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同时对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
1.体制问题。以原有规模为基础,原则不动,个别调整。
2.土地问题。以现有“四固定”为基础,原则不动,个别调整,抽多补少。
3.耕牛、农具问题。以现有四固定为基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耕牛按土地平均数调整。
4.山林问题。首先解决林权问题和山林管理问题,再解决山林入社和退赔问题。
5.定产定购问题。(1)定产办法:当年“三包”较合理的就以当年“三包”产量为基础,个别加以调整;按常年产量为基础,产量不稳定的地方,以较稳定的那年产量确定;重新评定,土地划片,哪一种办法好,因地制宜,交由群众讨论协商确定。(2)定购问题,以当年分配任务为基数,高的不动,低的增加;大队把任务分配到生产队,一年一定,一次定死,贯彻多产多吃,少产少吃原则,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机动粮公社留3%,小队留2%。此外,对农副产品的征购,按上级分配的任务同时定死,一年一定。
6.“新三包”问题。根据《农业六十条》规定,公积金上缴比例5%,公益金3% —5%,干部补贴不超过2%,因此,上缴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费、干部补贴的比例,一般为6% —8%,最多不超过10%,按比例计算出绝对数,一次定死,一年一定,增产不多要,减产不少要。上缴比例、使用范围项目交由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同时定死。计算上缴比例的办法,或按当年提取的数字,适当调整或按次年定产的产量和预计的副业收入总产值计算。
7.口粮分配办法。(1)基本口粮与劳力带粮相结合,口粮标准高的劳力带粮相应高一点,低的少一点,工分口粮可以提高30%—50%;(2)定两头,活中间(老小两头)。定基本口粮,其余有劳力的,按劳力分配,半劳力或劳力弱的,也可按比例补贴工分或不足的口粮部分。大队机动粮一般留2%,大队机动粮粮的用途:一是补助征购任务的不足;二是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及大队企业用粮;三是积累备荒,作为防止灾荒的后备力量。
8.大队企业问题。能够小队办的分给小队办,小队办不了的大队办或几个小队合办。大队办的企业,小队按《农业六十条》规定抽调劳力给大队,贯彻农忙搞农,农闲搞副业的精神。
9.小队经营管理问题。(1)健全小队组织,特别是建立、健全队委会;(2)搞好劳力定额管理和评工计分,一般生产队,不划作业的实行工分到田,劳动定额,一是定出勤,二是定工分。(3)账务管理。新账重新建、老账放一边,待后处理。
10.清理几年来的公共积累,银行贷款,股份基金,超支户,专款户和食堂账。
会后,全县各公社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工作,1962年春耕前基本结束。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解决了生产队分配与生产不相适应的矛盾,给予生产队以更多的自主权,有利于生产队改善集体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同时,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使社员的切身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五、确定林权,发展林业
清流县森林面积广大,资源丰富,是闽西北重点林区之一。林业收入在全县国民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每年所生产的大批木材、毛竹、木本油料等产品,对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起了很大作用。
由于1958年山林入社工作粗糙,公社化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出现“平调风”、“共产风”,造成部分林权混乱,山林界限不清,社员入社山林的折价款没有偿还,砍伐区的山价被平调和层层扣留,经济林的管理和收益分配不合理,侵犯了集体和个人利益,严重挫伤了社员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大片油茶山和竹林荒芜,乱砍滥伐、烧山毁林现象普遍,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森林覆盖率下降,山洪暴发和水土冲刷直接威胁农业生产。
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明确现阶段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根本制度。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即《林业十八条》)。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林业的指示,9月,县委发出《关于确定林权发展林业的方案》,组织处理林权工作组到城关、拔口、里田、余朋公社进行试点。1962年8月,县委召开各公社社长会议,专题研究林权处理工作,各地相继进行林权处理试点。与此同时,分期分批训练骨干600余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林权处理工作。截至1965年5月,全县有91个大队开展了林权处理,其中有52个大队处理结束。
经过这次处理,全县确定了林权。以土改划定的为基础,原划归国家所有的山林仍为国家所有;原划乡有林,大片集中的归公社所有,零星小片的划归大队所有;自然村后龙山、水口树、风景林归生产队所有或几个生产队共有;社员折价入社的山林,互助组、初级社人工幼林,归生产队所有;房前屋后、自留地、坟地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绝户林和小片无主林,归生产队所有;田间种植的大片乌桕、果树等林木,随田划归生产队所有;国有荒山,仍划归国有,谁经管,谁使用,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村庄附近,土改时划归国有的零星小片、不利国家经营的林木,从发展林业生产出发,划归就地的生产队所有,或者几个生产队共有。
实行了林木折价入社。林木是社员长期劳动的积累,凡是在高级社以来,山林入社未折价,并持有土地证的,按照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重新折价入社。采取由群众讨论林木折价入社价款标准,自报林木数量和面积,大家讨论,群众通过,张榜公布。
对当年林木收入偿还折价和分配问题作了规定。林木折价款,以金额折成股分,每年(林价)收入按股还款。林价收入分配:提总金额50%偿还社员林木折价款,税收(特产税)12%,公社、大队公共积累10%(公社4%、大队6%),小队造林育林费15%,提高农业工分价值13%。
制定了经营管理制度。国有林和公社大队所有林,委托所在地生产队管理,生产队采用“以田包山”,固定给耕作组管理。林木采伐时,从林价收益中提二成作为生产队管理费。
通过确定林权所有制,林业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社员的造林、护林防火积极性显著提高。由于在护林防火中加强宣传教育,乡规民约和法治相结合,山林火灾基本消灭。至1963年,全县造林更新面积达8 853亩,垦复和整修油茶林8 276亩,封山育林3万余亩,但由于缺乏指导和加强管理,造林质量差,多数未成林。1964年后,县林业局成立林业规划队,负责全县社队的造林规划设计,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1965年,又贯彻“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的方针,从育林基金中拨款扶助社队育苗造林和抚育幼林,公社则将造林任务分配到队,责任到人,以穴定分,林业工分高于农业工分30%。1965年,全县造林8717亩,造林质量亦逐年上升。
六、开展甄别平反工作
1958年以来,清流县在“拔白旗”、“反右倾”、“三反整风”及历次反瞒产等运动中,错误批判、处分了一批党员、干部和群众,仅灵地公社在三年中受各种处理的人数就达160人,其中“三反整风”受处理人数100人,占当年全县干部总数的17.4%,占当年全县处理干部总数的77%。
根据中央指示和省委部署,1961年,清流县委成立了甄别纠正错案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关于甄别纠正错案的工作方案》。中央“七千人大会”后,加快了甄别平反的工作。本着“积极负责、严肃慎重、有错必纠、无错不纠”的精神,对1958年以来受过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群众进行全面的摸底,确定受到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有583人,社员572人,合计1 065人。除了反“右派”遗留到1958年的案件和处理内部不纯185人外,列入甄别的有880人,通过认真甄别和复查,肯定原来批判、处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211人,部分问题搞错的189人,完全搞错的480人。对这些错误全部进行了纠正,对错受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给予恢复名誉的152人,恢复职务的163人,原处分偏重,给予改变处分的4人,对错受降级、停发工资的21人全部补发了工资。为了把甄别平反工作搞彻底,又在全县14个公社和财贸、文教、工交等系统16个单位进行全面复查,共查出应甄别而未甄别的208人,占甄别总数880人的23.64%,其中干部27人,大小队干部70人,社员108人,其中属于批判、处分错的163人,全部给予平反。经过甄别,受到错误批判斗争的干部、群众大部分得到平反和恢复名誉。甄别平反工作到1962年底基本结束。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委还根据中央及有关指示,落实民族、宗教、知识分子等政策,并组织知识分子学习,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鼓励他们政治上提高信心,提高认识,在经济上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从而进一步调动了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按照党中央关于给“右派”分子搞帽的指示精神,1961年,县委成立“右派”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从1961到1962年分两批给11名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人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至此,县内15名“右派分子”自1959年开始摘帽后已全部搞掉帽子,并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妥善安置。
七、全民支援农业,大办农业
清流县是个以产粮为主的农业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着较大的比重,1958年开始,农业生产上的瞎指挥、命令风,加上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农业生产滑坡,耕地抛荒严重,粮食减产,直接导致市场粮食及农副产品供应紧张。为了早日改变这种状况,1961年9月,县委制定了《三年恢复农业生产方案》,要求全县三年恢复到1958年农业生产水平,复种面积达到23万亩,计划产量4 700万斤,力争5 000万斤,并对1962年整个农业生产规划指标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中央发出的关于全民支援农业,大办农业的指示精神,县委动员号召全县各行各业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支援农业,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农业生产,以保证《三年恢复农业生产方案》的顺利实现,主要的有:
加大农业资金投放,用于推广良种、改良土壤、培养农业技术人员、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等:1961年,国家无偿支援农业资金22.5万元,1962年,支援农业资金大幅度增加达8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0.1万元,贷款30.6万元。
减免农业税,以利农民休养生息。1961年下半年,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调低农业税税率,当年农业税由1958年的43万元减少到19万元,县财政每年都下达农业税减免指标。
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61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部门农产品收购价,稻谷类平均提高45 .2%,购价高于销价37%;米类平均提高37%,购价高于销价27.7%;麦类平均提高45.5%;油脂平均提高97%;油料平均提高40%。对部分紧缺物资的收购,还实行奖售化肥、工业品的办法,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降低生产资料价格,从1961年起,根据省级有关部门通知,陆续调低部分农具、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价格,调整幅度一般都在20%—30%左右,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生产。
组织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县农械厂及手工业部门大力为农业服务,积极生产农业急需的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还长年抽调人员下乡为农民修理农机具。农械厂从有利农业生产出发,积极改进农机具,生产的铁步犁、水锤泵受到农民好评。商业供销部门大力组织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不误农时把农具、肥料送到农村,满足生产需要,并大力收购农副产品,支援农业生产资金,1962年,国家供应生产资料39.8万元,比1961年增加近1倍,其中农具、化肥31万元,良种3万元,水利材料5.8万元,到1965年,国家供应的生产资料达到58.4万元,为早日恢复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条件。
精简、压缩职工,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仅1961年下半年至1962年底,全县从机关、事业、工矿企业中精简及压缩城镇人口,就使农村劳动力增加了3 094人,既减轻了农村的压力.又为农业生产增加了力量。
除采取以上措施外,县委每年还抽调大批机关干部下乡支援农业,选拔有农业生产经验的干部充实基层领导力量,并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整社工作,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消除群众顾虑,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这期间,大抓了农副业集体经营,采取了推广良种,扩大春播面积,改良土壤等一系列增产措施,并加强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开展水轮泵歼灭战,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恢复和发展。
经过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迅速恢复,到1962年底,全县耕地实种面积达到16.8万亩,全县834个生产队中有100个已经恢复到1957年的生产水平,其中有13个已经超过1957年生产水平。1962年,粮食总产量3 469万斤,比1960年增长12%,为1957年总产量的66.1%。大豆、油菜、花生等经济作物也有较大增长。畜牧业获得较快恢复,1962年底猪存栏数为11 154头,比1961年增加6 326头,增长131%;耕牛6 199头,比1961年增长29%;小家禽增长43%o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也得到改善。到1964年,农业生产实现并超过预定方案,全县粮食总产量达到5000万斤,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
八、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
1960年8月,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提出坚决从各方面挤出一切可能挤出的劳力,充实农业战线。县委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于1961年6月成立压缩劳力工作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工交、文教、财贸等方面的压缩劳力工作,以进一步压缩城镇人口,充实农业第一线。6月,在全县工业代表大会上,确定全县工业、企业在1960年底4 014名劳力的基础上再精简1 748人。7月,在县委三级扩大会议上还对压编城市人口工作作了部署,要求按6个农业人口负担一个非农业人口的比例压缩,计划1961年压缩2000个劳力。凡是1958年以后上调的劳力,不管在哪方面都压回农村第一线,机关干部家属动员回乡劳动。9月,成立县委精简机构领导小组,当年全县撤销机构10个,精简干部186人。1963年又压缩1 300多名职工回农村。精简工作至1963年6月基本结束,全县共精简人员3 914人,压缩城镇人口1 279人,减少吃商品粮人数3 665人,大大缓解了农村压力。
九、压缩基本建设规模
1960年下半年,清流县开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止盲目投资,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凡未开工的项目一般不再开工;已开工的,除重点项目外,该停的停,该缓建的缓建;对新建项目从严审批。1962年5月后,执行所有的基本建设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小型建设项目,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内,报上级审批,不准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严禁楼堂馆所建设,对计划外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不拨给资金、物资、劳动力。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所需材料、设备、资金、劳力等安排落实后,才能开工。基本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调整时期全县基本建设完成投资总额为438.40万元,其中生产性建设投资276.96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6.4%,非生产性建设投资161. 44万元,占43.6%。1961—1965年年间年平均基建投资完成额为87.68万元,比1958—1960年间年平均基建投资完成额124.43万元,下降41.9%。
十、缩短重工业战线,压缩工业生产指标
1961年,党中央下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革案)》(即《工业七十条》)。按照县委的部署,县工业系统开始缩短重工业战线,暂时下马停产;适当降低工业生产指标;难以生存的企业,将一部分有利于集体经营的企业,转为手工业合作组织,对企业职工进行了精简。先后关闭了南山、田口、沙芜等六个铁厂,罗口、长灌2个煤矿及501钨矿,将县建筑工程队转为集体经营,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下放大队。工业重点转向发展资源型的企业,重点投资森工企业,并整顿了县制材厂,成立了县化工厂、恢复了县农械厂。工业体制经过调整、整顿,全县至1962年底共有全民所有制企业1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10家,职工2300人,生产走向正常、稳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在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上,推行了“五保五定”的经济核算制度,推广劳动定额、超产奖励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产品的数量、品种都有所增加。至1962年底,大部分厂已扭转多年亏损的局面,全县工业亏损额由1961年的29.7万元减少到仅1万元,当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16万元。
工业内部的生产结构也起了变化:
1.比例关系得以改善。196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316 .11万元,比1961年后退20.5%,其中生活资科生产总值72.75万元,占23.01%.;生产资料生产总值243. 36万元,占76.99%;轻、重工业比例由1961年的15.1: 84.9调整为23.09:76.91;2.工业开始转向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县农械厂和手工业社全年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产值达17.75万元,比1961年的14.51万元增长18.2%,铁木竹三种小农具产量,为50 200件,比1961年的24 572件增长104%;3.通过精简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全年全员劳动率比1961年提高了31.5%。
1963年开始,除继续改善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控制集团购买力等外,着重集中财力支援工农业生产,巩固、充实国民经济基础。工业方面开展了增产节约和“比学赶帮超”活动,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在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方面下功夫;开展清仓核资,挖掘企业潜力,对亏损企业给以填平补齐,限制扭亏增盈。充实了县农械厂等企业的设备力量,全县工业生产出现勃勃生机。1963年,国家出于战略需要,加强“小三线”建设,一批省属国防工业企业、火力发电厂,洪流机器厂、机修厂等陆续在本县兴建,进一步带动了清流县工业的发展,1964年,在调整工业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县制定的工业生产发展计划,恢复和新建了钨矿、煤矿等一批国营和集体企业,开始筹建加工厂、香料厂。到年底,全县国营工业企业增至35家,集体企业增至24家,工业利润逐年增长。
十一、稳定市场,制止通货膨胀
1958年开始,由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致使市场物资供应紧张,供需矛盾突出,通货膨胀现象严重,造成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国民经济调整初期,虽然开放了农村集市贸易,恢复供销社,但物资紧张状况并未得到缓解,许多投机分子乘机大肆长途贩运,转手倒卖,牟取暴利,一些农民弃农经商,少数单位职工也加入到短途贩运的行列,市场一度出现混乱局面,集市价格居高不下,无证经营现象普遍。为此,县委专门召开市场安排工作会,根据“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对市场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主要有:
大张旗鼓地开展政策宣传和社会主义教育活动,重点宣传管一、二类物资,管投机倒把、二盘商、长途贩运、外来采购人员、弃农经商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帮助群众提高认识。
整顿和健全市管会,各公社成立市管会,大队成立市管小组,小队有市管员,做到层层有机构,事事有人管,以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澄清无证摊贩情况,开展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以发证,坚决取缔无证摊贩,保护合法经营。动员弃农经商人员归队,对单位职工从事短途贩运的开展批评教育。
对投机倒把活动进行摸底站队,分清主次,分别处理,坚持打击倒手转卖,非法经营。
加强市场物价管理,规定一般农村利润不得超过20%,城镇利润不得超过25%。1962年11月,县物价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全县消费品零售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开展全面审查,纠正物价混乱现象。
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免冲击市场,一般单位压缩指标均在30%以上。禁止社会集团进入集市购买,只能通过国营、供销部门或农民贸易服务部进行代购代销,不得与生产单位直接挂钩协作和交换一、二类物资,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厦对商品走后门活动。
在开放三类物资,增加上市品种的同时,绝对禁止一类物资进入集市,二类物资在未完成国家定购合同关系之前不准进入市场,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一、二类物资黑市交易,一但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为缓和市场供需矛盾,减轻市场压力,在稳定18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基础上,1961年对高级糖果、糕点及部分日用工业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既回笼货币,又满足了部分消费者需要。供销部门为方便群众购物,还增设基层固定和临时供销点45个,并积极组织货源,增加上市品种,1962年开始议价收购一批粮油、肉类、京果、海产、糖烟酒等到城市市场议价销售。
通过市场整顿和加强管理,密切了城乡物资交流,市场重新活跃起来,品种增多,物价趋于稳定。1962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517万元,比1961年增长47.9%。全县当年实有商品购买力685. 17万元,比1957年增长83.20%,人均商品购买力达90.9元,比1957年增长65.5%。1963年,市场全面好转,除按规定收取布票、粮票的外,大部分商品敞开供应,物价稳中有降。随着商品供应量的增加,高价商品都降为平价,集市贸易价格也接近国家牌价,个别商品价格甚至低于国家牌价,各种副食品和工业品供应充足,整个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196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739万元,比1957年增加394万元。
为了早日解决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而造成的财政经济困难,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采取了一系列增收减支的措施:1.1961年清理冻结各单位存款20多万元,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2.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1961年全县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节约资金11万元。紧缩财政支出,压缩非生产性开支,1963年非生产性建设支出75万元,比1962年减少4万元;3.精简职工,减少财政支出共35万多元;4.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调整期间基建年平均投资完成额为87.68万元,比1958—1960年间的投资完成额下降41.9%,有效缓解了资金紧张状况;5.回笼货币,高价敞开供应一些物资。当年高级商品销售积累资金达1.5万元;6.金融信贷部门积极控制货币投放,加强资金管理。1962年,货币投放792.8万元,货币回笼582万元,货币投差210.8万元,比1961年下降29%。1963年货币投差又在1962年基础上再下降17.8%;7.开展清仓核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限期扭亏为盈,以增加税源。1963年,工商税收入达55.7万多元,比1962年增长17.7%。1962年底,企业基本消灭亏损,至1963年企业已上缴利润10.1万元。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县人民五年的艰苦奋斗,终于使工农业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状况全面好转。
农业生产超过历史最高水平。1965年农业总产值达到859.56万元,比1962年的527.6万元,增长62.9%。粮食总产量达到6 300万斤,比1962年的3 459万斤,增长82.1%。经济作物也有所增长,大豆产量达5 263担,花生产量816扭。畜牧业也得到恢复发展,毛猪存栏25 000头,饲养耕牛8 000头。
工业产品产量增加,经济效益显著提高。1965年工业总产值达到475.05万元,比1957年增长4.5倍。比1962年增长50%。生产的主要工业产品有松香12415吨,松节油294.8吨,木材59 650立方米,土纸189.9吨,发电量49.17万度,铁竹木农具62 400件。全民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38元,比1957年提高7.4倍,比1962年提高149%。
市场供应显著改善,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196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739万元,比1957年增长114%。各种食品和工业日用品供应充足,其中缝纫机由1957年仅销售1台增加到102台,棉布销售43.40万米。随着商品供应量的增加,高价商品都已改为平价,集市价格接近国家牌价,有的甚至低于国家牌价,整个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
财政做到当年平衡,略有节余。1965年财政预算内总收入140.3万元,上年结余及超收分成66.1万元,支出182.5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23.9万元。
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事业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带动了文教卫生等事业迅猛发展。全县茌校生人数由1957年的323人上升到7 384人,其中小学生在校生人数6 853人,中学在校生人数530人,各类中小学校由1957年的93所增加到160所。医疗机构由1957年的15个上升到70个,医疗床位数增加到191张。全县有各类科技人员173人,比1962年98人增长了76.5%,在推广农、林、畜牧水产技术及医疗科研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这一历史时期,清流县在调整中也存在一些失误,主要是在整风整社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过程中,受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影响,把农业自发出现的符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包产到户”作业形式,斥为“单干风”、“资本主义的东西”,全县205个大队被迫改变“三包一奖”等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对社队企业的兴办及发展也因怕影响粮食生产及多种经营而加以限制。1965年又不适当地采取了一些限制私商合作商店经营范围、规模的措施,违背了经济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这些教训在今后的经济建设中必须引以为鉴。
本专题为清流县党史研究室集体创作,执笔人曾嫦珊:原党史研究室工作人员,现清流县方志办主任。
(曾嫦珊 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