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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清流县出租汽车价格的批复
    编辑:邱东莲   2011-01-11 15:12:00      字体:

清政价[2011]2号

清流县物价局  清流县交通局

关于对清流县出租汽车价格的批复

  清流县闽通公交有限公司:

  为了满足不同层次旅客出行的需求,解决出行难的问题,我县投放了一批出租汽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3]服530号)文件规定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同时参照周边县市价格,现将我县城区出租汽车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计价器计价的出租汽车价格

  (一)计价车型:北京现代伊兰特5座轿车。

  (二)起租价格:含基价公里价格和车次费,基价公里为3公里,3公里以内(含3公里)的按起租价格5元计价,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计收。

  (三)车公里租价: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以上的按车公里租价即每公里1.5元计价。

  (四)夜间收费:当日夜间23:00至次日6:00租车的,可加收车公里租价20%的夜间费,即车公里租价1.8元。

  (五)等候费: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可收取停车等候费,每等候6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计程表自动跳码计费)。

  (六)空驶费:临时租车单程载客(离开城区),行驶8公里以下(含8公里)不得收取空驶费,超过8公里部分里程可按车公里租价加收40%空驶费。往返租车的不得收取空驶费。

  (七)包车租价:离开城区,不使用计程表自动跳码计费的,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由车主和租用方双方自行协商议价。

  (八)停车费、车辆通行费:租用车所发生的停车费由经营者负担,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出租汽车返程时因无客可载交付的车辆通行费由经营者负担。

  二、其它事项:

  (一)节、假日期间出租汽车价格一律不得上浮。

  (二)出租车必须在车上醒目位置标明价格、驾驶员姓名和投诉电话:清流县物价局:12358、清流县运输管理所:5322236。

  本批复自2011年1月18日起试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试行结束另行报批。

  清流县物价局 清流县交通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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