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实行补贴。一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每人每年30-50元缴费补贴(省政府统一规定补贴标准,即每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每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35元,每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40元,每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45元,每年缴费500—2000元政府补贴最高50元)。二是鼓励长期缴费,具体办法省政府另行制定。(如龙海市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基础养老金加发1元)。三是对中年农村居民允许补缴并享受政府补贴。新农保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参保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50元)。
2、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政策。一是县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二是省政府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女或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给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30-50元的基础上,再给每人每年增加20元补贴。三是县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女或一个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再提高缴费补贴50元。
3、政府补贴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缴费困难群体(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优待补贴,如果一个农村居民具有缴费困难群体对象多种身份的,只能享受最高优待补助一种,不能重复计算享受。政府对特殊人群的补贴只限对象本人(除低保户外),家庭其他人员不享受。计生对象在参保享受优待补助后,出现违反计生政策,不符合计生享受优待补助的对象,应停止享受计生待遇,并将原享受计生优待补助金全额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