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的命令
清流县是全省严重水土流失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比较脆弱,尤其南部乡镇林下水土流失极其严重。为保持青山绿水,造福人民、造福子孙后代,实行封山育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清流实际,特发布此令。
第一条 实行封山育林
(一)封山育林区域:按统一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对全县265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区,灵地镇、赖坊乡、李家乡、长校镇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及城区、集镇周边一重山,九龙溪、高速公路、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线一重山,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小区)、名胜风景区、水库周围实行全封山或半封山。
(二)森林封育区内严格实行“十个禁止”:
1、禁止打枝割草砍柴;
2、禁止放牧;
3、禁止毁林开垦;
4、禁止取土、建坟;
5、禁止采挖林木;
6、禁止采脂;
7、禁止采矿炸石;
8、禁止野外用火;
9、禁止乱捕滥猎;
10、禁止破坏封山育林、水土保持宣传标志牌。
第二条 实行综合治理
1、修建公路、水利工程,采矿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2、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截至2012年6月30日,上半年产值低于3000万元,且纳税低于20万元的一律关停。县内不再审批新的木材加工企业。
3、严格控制采伐天然林、阔叶林,停办一切以阔叶林资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
4、森林封育区群众生产生活应逐步改柴为煤、电、气,推广节能灶。
5、凡矿山、企业、园区周边和公路沿线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抓好绿化美化,落实水保措施,恢复生态景观。
6、凡现有老茶果园等经济林要采取前埂后沟田面工程和截、排、蓄、灌等地表径流调控手段,开展综合整治。
7、凡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对已开垦的陡坡耕地应按水保措施逐步改善。
8、凡荒山、荒沟、荒滩的水土流失,由个人、联户、专业队承包治理或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须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第三条 严格管理措施:
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毁林或者损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2、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3、向河流、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4、破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四条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