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视频 热点 公告 党员 专题 价比 交通 城建 工业农业 招商 苏区 客家 旅游 宣传 特产 美食 宾馆 县志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报道 > 水土保持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的命令
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办     编辑:邱东莲   2012-05-03 16:01:00      字体:

  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的命令

  清流县是全省严重水土流失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比较脆弱,尤其南部乡镇林下水土流失极其严重。为保持青山绿水,造福人民、造福子孙后代,实行封山育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清流实际,特发布此令。

  第一条 实行封山育林

  (一)封山育林区域:按统一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对全县265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区,灵地镇、赖坊乡、李家乡、长校镇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及城区、集镇周边一重山,九龙溪、高速公路、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线一重山,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小区)、名胜风景区、水库周围实行全封山或半封山。

  (二)森林封育区内严格实行“十个禁止”:

  1、禁止打枝割草砍柴;

  2、禁止放牧;

  3、禁止毁林开垦;

  4、禁止取土、建坟;

  5、禁止采挖林木;

  6、禁止采脂;

  7、禁止采矿炸石;

  8、禁止野外用火;

  9、禁止乱捕滥猎;

  10、禁止破坏封山育林、水土保持宣传标志牌。

  第二条 实行综合治理

  1、修建公路、水利工程,采矿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2、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截至2012630日,上半年产值低于3000万元,且纳税低于20万元的一律关停。县内不再审批新的木材加工企业。

  3严格控制采伐天然林、阔叶林,停办一切以阔叶林资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

  4森林封育区群众生产生活应逐步改柴为煤、电、气,推广节能灶。

  5、凡矿山、企业、园区周边和公路沿线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抓好绿化美化,落实水保措施,恢复生态景观。

  6、凡现有老茶果园等经济林要采取前埂后沟田面工程和截、排、蓄、灌等地表径流调控手段,开展综合整治。

  7、凡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对已开垦的陡坡耕地应按水保措施逐步改善。

  8、凡荒山、荒沟、荒滩的水土流失,由个人、联户、专业队承包治理或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须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第三条 严格管理措施:

  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毁林或者损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2、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3、向河流、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4、破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四条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打印】【关闭
公 示 公 告 更多>>
清流县车改封停政府公务车辆拍卖公告
清流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公告
“喜迎十九大•创新创业在清流”摄影赛通知
“喜迎十九大•幸福新清流”作品征稿启事
视 频 新 闻 更多>>
【新闻】2017年05月08日
【新闻】2017年05月05日
【新闻】2017年05月03日
【新闻】2017年04月28日
【新闻】2017年04月26日
台湾农民创业园
主管单位:中共清流县委宣传部 地址:清流龙津镇龙城街22幢

闽ICP备10031772号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111007号

电话:0598-5329559 业务合作QQ:1476150670 投稿信箱:admin@fjql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