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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和国企公车改革近期启动 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7-06-30 10:33:00  来源:  责任编辑:邱东莲  

  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车改革近期启动,将于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事业单位

  公车改革年底前基本完成

  《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近期启动。

  《意见》明确,单位范围为全省各级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省、市、县各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工作,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保留哪些公车?

  省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体广6个系统的事业单位和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三种。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机关本级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

  教科文卫体广6个系统的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对接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参照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办法,制定福建省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办法,并报省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公务出行如何保障?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由参改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规定的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工作用车,属于省直厅局级事业单位(含省直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可以选择保留工作用车,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其他人员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属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的,其处级及以下所有人员不得配备工作用车,高配的厅级主要负责人按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

  在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方面,对管理岗位人员,在确保达到规定节支率的前提下,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对其他人员,采取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其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

  公车司机如何安置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取消的公车怎么处理?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其中财政核拨、核补的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其他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委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各设区市

  结合地方实际推进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照省本级做法,结合地方实际研究推进。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据了解,福州已接到该《意见》,下一步将按照省里安排并根据福州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二、国有企业

  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企业(不含境外国有企业),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上述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意见》明确,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菅和业务保障用车。国有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改革。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市、县各级国有企业公车改革,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公车每次公务出行信息要有据可查

  改革省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省管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省管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菅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省管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省管企业要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

  省管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省管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18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 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38万元以内、排气量 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菅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公车要公开处置

  取消的公车如何处理?《意见》提到,省管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省管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记者 邱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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