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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新一轮创业贷款政策宣传
2017-12-14 09:14:26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吴建平  

    一、创业贷款对象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同时,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特色产业发展,扶持属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种(养)殖创业户,给予发放贴息贷款:(1)养鱼规模在10亩以上,养羊(猪)存栏数量在100头以上的,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出具的《养殖证》或相关证明;(2)花卉苗木实际种植规模在5亩以上,持有县花卉办的证明。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同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文,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清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黄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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